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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行字〔2018〕 30号
医学院关于资助教职工参加学术会议的规定(暂行)
为进一步引导教职工参加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,扩大公司学术影响力,促进学院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,特制订本《规定》。
一、对学院人才培养工作有重要意义的教学类学术会议,由学院统一安排参会。
二、教职工参加在宜昌城区召开的与学院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会议,学院全额资助会务费。
三、教职工参加与学院学科专业相关的国内学术会议(省级以上)及在国内(不含港、澳、台地区)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,并在会议上作学术报告,学院根据会议通知,全额资助规定会期内的差旅费、会务费、住宿费。报销需有会议通知(邀请函)、参会照片及能证明其作学术报告的会议资料等材料支撑。
四、学院在各级学会(须与学院现有学科专业或医学教育管理高度相关)任职的教职工,参加学会事务性会议(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等),学院全额资助往返差旅费和会期内住宿费,报销需有会议通知。
五、参与A级出版社(人民卫生出版社、科学出版社、高等教育出版社、中国中医药出版社)教材编写的教师,学院每版资助1次在国内召开的教材编写会议相关费用。
六、教职工参加的其他学术会议,如不符合第一到第五条所规定的资助范围,原则上由个人承担,特殊情况由学院单独审批。
七、学院资助的差旅费和住宿费按照学校文件规定的标准报销,超标部分由个人承担。
八、科研类学术会议,学院不资助除差旅费、会务费、住宿费以外的费用,如参观考察费、培训费等;教学类学术会议,如涉及培训费用,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。
九、教学类学术会议由分管经理统一安排后报经理批准,并在职能科室备案;科研类学术会议由分管科研副经理初审后报经理批准,并在职能科室备案。
十、学院领导参加的与学院管理工作有关的学术会议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理批准。
十一、本办法自2019年1月起实施,原办法同时废止,由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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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12月2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