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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行字【2020】5号
医学院教学协同工作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为维护医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,保障各课程的顺利开展,促进医学公司产品资源充分利用,保证医学人才培养质量,结合公司教学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本科专业、各研究生学位点以及各层次职工教育。
第二章 申请范围
第三条本教学协同工作中所指教学协同课程是指公司各本科专业、各研究生教育各学位点以及各层次职工教育所开设课程;完成各课程的教学组织是指各系部和各课程教学团队。
第四条系部主任和课程负责人根据教学任务和教学团队团队情况,确定是否都能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,如有困难,可以向学院提出教学协同申请。
第三章 申请程序及管理
第五条各系部主任和课程负责人接受教学任务,确认有教学困难后,需向教学办、研(留)办提出教学协同书面申请,经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同意后,由教学办、研(留)办统筹安排。
第六条教学协同工作所涉及单位为医学院各系部的,由教学办、研(留)办根据情况统筹安排;本科课程所涉及协同单位为各临床医学院的,原则上由教学办交付临管中心安排;研究生与职工课程所涉及协同单位为各临床医学院的,由研(留)办负责落实;涉及到校内其他学院或校外其他单位的,由教学办、研(留)办负责联系落实。
第七条系主任和(或)课程负责人申请教学协同时,可同时提出建议单位和人选;教学协同教师选择原则按优先选择本院相近学科教师,其次是本校(含临床医学院教师)相关专业教师,最后是外单位相关教师的顺序进行。
第四章 协同教团队格
第八条拟选教学协同教师原则上需具备高校教团队格,优先选择博士或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承担。
第五章 协同教师管理
第九条协同教师纳入系部和课程教学团队管理,系部主任和课程负责人需提供其所需教学资源,包括教材、课件、教案、大纲等。协同教师需参与系部和课程教学活动,如教研教改、教学设计、集体备课等。
第十条系部需组织协同教师试讲、同行听课等协同教学活动,保证教学质量。
第十一条协同教师需接受校院督导听课,参与教师综合评教,评教结果为学院教师综合评教后10%者,学院出具提示性报告,连续两次评教结果为学院教师综合评教后10%者,将不再安排协同课程任务。
第六章 协同教师待遇
第十二条协同教师待遇按学院既有规定执行。
第七章 其他
第十三条各系部和课程团队安排协同任务时,应注意课程内容的逻辑性,应按整篇、整模块内容安排教学任务,不得穿插安排。
第十四条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开始执行。
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医学院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。
附:
医学院教学协同申请表
课程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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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属系部(或课程负责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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课程学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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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课学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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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论学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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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学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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课程负责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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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部负责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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课程协同
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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拟协同课程内容相关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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拟协同课程时间、内容、班级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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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时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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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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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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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议协同教师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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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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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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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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课程负责人
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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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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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部负责人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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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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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管院领导审批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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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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